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44號
PCDM,113,附民,1044,2025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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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4號
原 告 黃明宗
被 告 陳國昇

黃裕元



倪翰元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熒斌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
吳翔和(原名吳佳禾

上列被告陳國昇黃裕元倪翰元林熒斌、吳翔和因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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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