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272號
PCDM,113,金訴,2272,202505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宗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5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宗勳犯如附表編號1至4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編號1至4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呂宗勳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布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布洛克公司)負責人,與許仁欽(業經通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四」之成年人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9年6月起共同經營抖音點讚「友點讚」APP,由呂宗勳提供布洛克公司申設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帳戶)、其個人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061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681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許仁欽,「小四」負責架設「友點讚」APP,對外招募會員加入,並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時間及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加入會員,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各該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呂宗勳於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時間及帳戶,轉匯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帳戶,及提領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金額交付許仁欽,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意見:
  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
證據(本院卷二第116頁),復經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
,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
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
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宗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他字第255號卷第533至535頁、偵字第8795號卷第25頁
、第131至317頁、第513至515頁、本院卷二第117頁),且經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仁欽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陳述在卷(偵字第8795號卷第33至41頁、偵字第65750號
卷第39至40、46至48、87至88、133至138頁),核與附表一
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附表
一「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附表三「證據」欄所示)
、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國泰06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79至88頁)、
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第91至273頁)、
  布洛克公司新光帳戶開戶資料(偵字第8795號卷四第103至1
09頁)、國泰681帳戶109年7月28日臨櫃取款憑證(偵字第8
795號卷第291頁)、國泰061帳戶109年7月29日臨櫃取款憑
證暨監視器畫面(偵字第8795號卷第293、297頁)、國泰68
1號帳戶109年7月27日、28日、30日呂宗勳許仁欽及真實
身分不詳之男子持提款卡領款畫面(偵字第8795號卷第295
、299至305頁)、告訴人及被害人受詐欺匯款情形暨後續金
流流向表(他字第255號卷第521至522頁)、臺灣高等法院1
13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判決(本院卷一第435至456頁)、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偵字第33908號、第33909號起訴書
(本院卷一第457至473頁)、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21號判
決(本院卷二第5至77頁)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
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之法律適用及量刑之審酌情形: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後,
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3條、第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係於犯刑法第33
9條之4之罪並符合上開規定所增訂之加重處罰事由時,
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
重之性質。因本件被告僅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罪,而未同時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
亦無證據足認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且對同一被害人
詐欺所得金額復未超過500萬元,又係被告行為時所無
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
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
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
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
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
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
    ⑴被告於為本件犯行後,洗錢防制法已修正並於113年7
月31日公布,除該法第6條、第11條規定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均自同年0月0日生效。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
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
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而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本件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所犯
洗錢罪之法定刑原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法定
本刑為有期徒刑2月),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
正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
下罰金」,固以新法之法定刑較有利於被告。
    ⑵惟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復於113年
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
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
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
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
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修正後之減
刑要件顯然更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
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
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⑶經整體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行為時即112年6月14
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
  ㈢被告知悉其所為係整體詐欺取財犯行分工之一環,縱未親
自參與全部之詐欺取財及洗錢工作,亦未必知悉本件詐欺
集團成員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之實際情況及內容,然其所為
係為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目的,分工參與本件詐欺集
團犯罪計劃之一部,堪認被告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
的,應就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實行之行為共同負責。被告與
同案被告許仁欽、「小四」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件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罪數:
   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4、7、8、28、30、32、36、37、3
8、40所示之人於各該時間先後數次匯入款項之行為,
皆係基於單一詐欺犯意於密接時間為之,且侵害相同被
害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
   ⒉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均為達成詐取同一被害人財
物之目的,各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被告就附表一所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
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事由:
   ⒈適用詐欺條例第47條減刑之規定:
    ⑴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
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
重詐欺取財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並無
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乃新增
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
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
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
「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
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
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
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
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
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亦即自白之內容,
應符合基本犯罪構成要件,方屬相當。
    ⑵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已自白犯行,其於偵查中雖因檢察官未明確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名加以詢問認罪與否,致未能就此部分表明認罪,然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歷次供述,其對於提供新光帳戶、國泰061帳戶及國泰681帳戶予許仁欽,且提領國泰681帳戶內之款項予許仁欽等客觀事實均坦承不諱(他字第255號卷第533至535頁、偵字第8795號卷第25頁、第131至317頁、第513至515頁),堪認被告對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已為肯定供述,要屬自白無疑。是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我本來要求0.5%報酬,但我供他公司戶被查扣只有半個月,實際上許仁欽沒有給我錢,並未獲得報酬等語(本院卷二第116頁),是本件難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其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一般洗錢犯行,原應依112年6
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斷之結果,致此部分犯行無從依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仍應於科刑審酌時,
列為是否酌量被告從輕量刑之科刑因子,俾完足評價被
告犯行。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賺取財物,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協力分工,共同參
與詐欺取財犯行,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致使附表一所示
之告訴人江晉傑等42人難以追回遭詐欺金額,亦增加檢警
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並影響社會治
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且被告除與附表一編號42所示告訴人周宜信
於本院達成調解外(見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卷第13
至14頁),迄今未能與其餘附表一所示告訴人41人達成和
解或賠償其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
附表一所示告訴人42人受損害金額之多寡,暨被告於本院
陳明:研究所碩士畢業,現從事傳媒業,經濟狀況勉持(
本院卷二第11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
  ㈦本件不定其應執行刑之說明: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
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
發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意旨參照)。查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詐欺等案件,現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1518號案件(下稱他案)
審理中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二第12
5至135頁),是被告所犯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
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案全部確定後
,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為宜,爰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
刑。
四、沒收: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
月31日修正公布,於113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
2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有關沒收之規定。茲
分述如下:
  ㈠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
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本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對於洗錢標的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應依本
條規定宣告沒收。又本條係針對洗錢標的所設之特別沒收
規定,然如有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之追徵、過苛審核部
分,則仍應回歸適用刑法相關沒收規定。從而,於行為人
就所隱匿、持有之洗錢標的,如已再度移轉、分配予其他
共犯,因行為人就該洗錢標的已不具事實上處分權,如仍
對行為人就此部分財物予以宣告沒收,尚有過苛之虞,宜
僅針對實際上持有、受領該洗錢標的之共犯宣告沒收,以
符個人責任原則。查被告於本院自承:我領完錢後將款項
全部交給許仁欽等語(本院卷一第299頁),是被告提領
款項既均已移轉與共犯許仁欽,被告就此部分之洗錢標的
已不具有事實上之處分權,如仍對其宣告沒收已移轉其他
共犯之財物,實有過苛之情,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財物。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其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所得之沒
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
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
明負擔(刑法第38條之2修正說明)。查被告於本院供承
:我本來要求0.5%報酬,但因為我借他到公司戶被查扣只
有半個月,實際上許仁欽並沒有給我錢,我只跟他吃幾頓
飯,並未獲得報酬等語(本院卷二第116頁),且本案無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本案已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對被告為沒收或追徵
犯罪所得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佳彥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2 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3 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4 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5 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6 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7 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8 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9 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10 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11 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12 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13 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14 附表一編號14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15 附表一編號15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16 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17 附表一編號17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18 附表一編號18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19 附表一編號19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20 附表一編號20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21 附表一編號21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22 附表一編號22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23 附表一編號23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24 附表一編號24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25 附表一編號25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26 附表一編號26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27 附表一編號27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28 附表一編號28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29 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30 附表一編號30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31 附表一編號31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32 附表一編號32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33 附表一編號33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34 附表一編號34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35 附表一編號35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36 附表一編號36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37 附表一編號37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38 附表一編號38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39 附表一編號39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40 附表一編號40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41 附表一編號41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42 附表一編號42所示犯行。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附表一:(除編號22、24、28所示被害人未提出告訴外,其餘被害人均提出告訴)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江晉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向江晉傑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3日14時39分 3,998 國泰681帳戶 2 陳睿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陳睿騰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6日10時48分 25,888 國泰681帳戶 3 劉欣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向劉欣宜佯稱係網路行銷業者,可購買會員以提高獎金額度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6日11時26分 398 國泰681帳戶 109年7月14日12時46分 109年7月17日20時13分 109年7月17日20時23分 109年7月21日20時19分 109年7月24日15時55分 25,888 42,888 42,888 42,888 42,888 新光帳戶 4 陳幸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陳幸安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6日13時13分 398 國泰681帳戶 109年7月22日9時46分 42,888 新光帳戶 5 許佳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許佳文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5日19時27分 42,888 國泰681帳戶 6 楊世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向楊世琳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6日14時55分 12,888 國泰681帳戶 7 蔡恩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蔡恩綺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6日15時11分 109年7月26日15時17分 3,998 8,890 國泰681帳戶 8 林昌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林昌逸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6日16時27分 109年7月26日17時45分 42,888 42,888 國泰681帳戶 9 林上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林上智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6日16時34分 3,998 國泰681帳戶 10 王健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王健美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6日16時54分(起訴書誤載18時) 25,888 國泰681帳戶 11 謝育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謝育達佯稱下載抖音平台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6日18時31分 42,888 國泰681帳戶 12 楊郁哖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在「友點讚」APP上刊登廣告,向楊郁哖佯稱,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6日18時57分 42,888 國泰681帳戶 13 楊宥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楊宥燊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可儲值加入黃金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6日19時58分 12,888 國泰681帳戶 14 黃珮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黃珮瓴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6日21時26分 25,888 國泰681帳戶 15 鮑政兆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鮑政兆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6日21時44分 42,888 國泰681帳戶 16 陳介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陳介聰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1時20分 42,888 國泰681帳戶 17 林君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林君賢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2時57分 32,888 國泰681帳戶 18 陳珞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陳珞宜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3時 42,888 國泰681帳戶 19 李亞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李亞婷不知情之友人告知可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3時16分 42,888 國泰681帳戶 20 蔡林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人蔡林鴻不知情之同事告知可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3時55分 25,888 國泰681帳戶 21 吳育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吳育如不知情之男友告知可下載TIKTOK軟體 ,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4時 3,998 國泰681帳戶 22 賴偉杰 (原名賴志傑)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賴偉杰不知情之友人可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4時1分 42,888 國泰681帳戶 23 朱明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朱明毅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4時52分 25,888 國泰681帳戶 24 陳冠誌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陳冠誌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5時30分 3,998 國泰681帳戶 25 林承鋒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林承峰不知情之同事告知可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6時25分 42,888 國泰681帳戶 26 許偉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向許偉清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8時24分 3,998 國泰681帳戶 27 胡燕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胡燕秋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8時27分 12,888 國泰681帳戶 28 林俊民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林俊民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9時10分 109年7月28日7時42分 30,000 12,888 國泰681帳戶 29 陳羿旗 (原名陳濬生)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陳羿旗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9時31分 12,888 國泰681帳戶 30 陳正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陳正旻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9時42分 109年7月29日15時2分(起訴書誤載1分) 3,998 3,998 國泰681帳戶 31 喻凱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喻凱揚不知情之友人向其告知可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20時27分 12,888 國泰681帳戶 32 林奕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林奕均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找人投資,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8日1時21分 109年7月28日1時23分 30,000 12,888 國泰681帳戶 33 黃致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黃致瑜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8日9時12分 42,888 國泰681帳戶 34 許瑞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許瑞敏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8日9時28分 42,888 國泰681帳戶 35 蘇婕茹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向蘇婕茹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6月21日22時21分 12,888 新光帳戶 36 林虹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向林虹汝不知情之弟弟向其告知可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1時52分 25,888 國泰681帳戶 109年7月14日15時44分 42,888 新光帳戶 37 陳怡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陳怡靜佯稱下載TIKTOK 軟件,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15日12時52分 109年7月15日14時30分 109年7月17日12時48分 109年7月17日14時 109年7月20日17時42分 109年7月22日15時16分 109年7月23日12時58分 109年7月23日12時58分 109年7月24日19時 398 3,998 25,888 3,998 3,998 3,998 3,998 3,998 12,888 新光帳戶 38 吳鳳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吳鳳美佯稱下載全民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6日18時53分 3,988 國泰681帳戶 109年7月15日18時34分 109年7月16日17時54分 109年7月17日17時3分 109年7月25日14時32分 42,888 42,888 42,888 42,888 新光帳戶 39 鄭予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向鄭予晴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0日15時36分 42,888 新光帳戶 40 王映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王映雯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1日13時5分 109年7月21日18時11分 109年7月22日20時9分 3,998 3,998 3,998 新光帳戶 41 陳惠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向陳惠雯佯稱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3日12時50分 25,888 新光帳戶 42 周宜信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周宜信不知情之友人向其告知可下載「友點讚」APP,儲值加入會員並完成任務,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24日13時15分 25,888 新光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帳戶 匯款或提領之金額(新臺幣)(證據出處) 1 109年7月27日14時20分許 國泰681帳戶 臨櫃匯款100萬元至陳慶芳申設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65750卷第21頁、偵8795卷第65頁) 2 109年7月28日14時52分許 國泰681帳戶 提領700萬元 (110他255第25頁、偵8795卷第72頁) 3 109年7月29日12時59分許 國泰061帳戶 提領350萬元 (110他255第25頁、偵8795卷第86頁)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江晉傑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江晉傑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25至27頁) ②告訴人江晉傑提供匯款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81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2 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即告訴人陳睿騰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陳睿騰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139至140頁) ②告訴人陳睿騰提供匯款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145至151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3 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即告訴人劉欣宜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劉欣宜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177至180頁) ②告訴人劉欣宜提供匯款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183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④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91至273頁) 4 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即告訴人陳幸安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陳幸安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223至226頁) ②告訴人陳幸安提供匯款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231至233、240反面至248頁反面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④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91至273頁) 5 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即告訴人許佳文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許佳文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269至271頁) ②告訴人許佳文提供匯款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275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6 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楊世琳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楊世琳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295至299頁) ②告訴人楊世琳提供存簿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305至309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7 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即告訴人蔡恩綺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蔡恩綺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329至331頁) ②告訴人蔡恩綺提供匯款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335至337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8 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林昌逸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林昌逸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347至349頁) ②告訴人林昌逸提供匯款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353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9 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林上智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林上智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373至375頁) ②告訴人林上智提供匯款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379至385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10 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行(即告訴人王健美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王健美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437至443頁) ②告訴人王健美提供存簿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447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11 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行(即告訴人謝育達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謝育達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一第449至451頁) ②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12 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楊郁哖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楊郁哖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5至7頁) ②告訴人楊郁哖提供匯款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11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13 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楊宥燊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楊宥燊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楊宥燊提供匯款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55至58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14 附表一編號14所示犯行(即告訴人黃珮瓴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黃珮瓴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79至82頁) ②告訴人黃珮瓴提供匯款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87至93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15 附表一編號15所示犯行(即告訴人鮑政兆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鮑政兆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109至111頁) ②告訴人鮑政兆提供匯款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115至133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16 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行(即告訴人陳介聰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陳介聰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153至155頁) ②告訴人陳介聰提供匯款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159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17 附表一編號17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林君賢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林君賢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179至183頁) ②告訴人林君賢提供匯款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189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18 附表一編號18所示犯行(即告訴人陳珞宜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陳珞宜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209至213頁) ②告訴人陳珞宜提供存簿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221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19 附表一編號19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李亞婷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李亞婷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241至243頁) ②告訴人李亞婷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247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20 附表一編號20所示犯行(即告訴人蔡林鴻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蔡林鴻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263至267頁) ②告訴人蔡林鴻提供匯款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276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21 附表一編號21所示犯行(即告訴人吳育如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吳育如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287至291頁) ②告訴人吳育如提供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299至307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22 附表一編號22所示犯行(即被害人賴偉杰遭詐騙部分) ①被害人賴偉杰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327至329頁) ②被害人賴偉杰提供匯款明細、詐騙網站、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335至337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23 附表一編號23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朱明毅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朱明毅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377至378頁) ②告訴人朱明毅提供匯款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381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24 附表一編號24所示犯行(即被害人陳冠誌遭詐騙部分) ①被害人陳冠誌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390至391頁) ②被害人陳冠誌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392至403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25 附表一編號25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林承鋒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林承鋒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417至422頁) ②告訴人林承鋒提供匯款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423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26 附表一編號26所示犯行(即告訴人許偉清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許偉清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441至443頁) ②告訴人許偉清提供匯款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二第447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27 附表一編號27所示犯行(即告訴人胡燕秋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胡燕秋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5至11頁) ②告訴人胡燕秋提供匯款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23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28 附表一編號28所示犯行(即被害人林俊民遭詐騙部分) ①被害人林俊民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49至50頁) ②被害人林俊民提供匯款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53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29 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行(即告訴人陳羿旗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陳羿旗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79至80頁) ②告訴人陳羿旗提供匯款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83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30 附表一編號30所示犯行(即告訴人陳正旻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陳正旻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119至120頁) ②告訴人陳正旻提供匯款明細、詐騙網站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117、125至139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31 附表一編號31所示犯行(即告訴人喻凱揚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喻凱揚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143至145頁) ②告訴人喻凱揚提供匯款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153至154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32 附表一編號32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林奕均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林奕均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183至185頁) ②告訴人林奕均提供匯款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189、197至199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33 附表一編號33所示犯行(即告訴人黃致瑜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黃致瑜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215至217頁) ②告訴人黃致瑜提供匯款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223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34 附表一編號34所示犯行(即告訴人許瑞敏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許瑞敏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239至241頁) ②告訴人許瑞敏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247至253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35 附表一編號35所示犯行(即告訴人蘇婕茹遭詐騙部分) ①被害人蘇婕茹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255至257頁) ②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91至273頁) 36 附表一編號36所示犯行(即告訴人林虹汝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林虹汝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347至351頁) ②告訴人林虹汝提供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357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37 附表一編號37所示犯行(即告訴人陳怡靜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陳怡靜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369至372頁) ②告訴人陳怡靜提供匯款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377至382頁) ③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91至273頁) 38 附表一編號38所示犯行(即告訴人吳鳳美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吳鳳美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409至412頁) ②告訴人吳鳳美提供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詐騙網站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三第449至461頁) ③國泰681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55至78頁) ④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91至273頁) 39 附表一編號39所示犯行(即告訴人鄭予晴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鄭予晴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四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鄭予晴提供匯款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四第25頁) ③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91至273頁) 40 附表一編號40所示犯行(即告訴人王映雯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王映雯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四第51至54頁) ②告訴人王映雯提供匯款明細、匯款申請書、詐騙網站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四第57至68頁) ③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91至273頁) 41 附表一編號41所示犯行(即告訴人陳惠雯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陳惠雯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四第127至131頁) ②告訴人陳惠雯提供匯款明細、詐騙網站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四第137、141頁) ③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91至273頁) 42 附表一編號42所示犯行(即告訴人周宜信遭詐騙部分) ①告訴人周宜信於警詢時之指訴(偵字第8795號卷四第165至169頁) ②告訴人周宜信提供詐騙網站擷圖(偵字第8795號卷四第175至195頁) ③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8795號卷第91至273頁)

1/1頁


參考資料
布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