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黃復全
訴訟代理人 林雅鈴律師
追加 被告 郭宥昀(原名郭文蓮)
許文綺
何汕祐
李彥樟
柯君蓉
黃少麒(原名黃子齊)
吳榮桂
陳淑瑜
上列追加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
度重附民字第72號、第73號追加被告),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