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朱安捷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 告 周筱如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7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