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欽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謝伊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25844號、113年度偵字第11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郭○欽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郭○欽與林○庭前係同居情侶,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
所定之家庭成員。詎郭○欽前因對林○庭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核發110年度司暫
家護字第1387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
命郭○欽不得對林○庭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騷
擾之聯絡行為,並應遠離林○庭是時位於新北市三峽區之住
所至少100公尺。詎郭○欽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竟猶於本
案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意圖散布於眾,基於違反保護令及加
重誹謗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軟體Fa
cebook(下稱臉書),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公開發
布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不實
內容(下稱本案貼文),足以毀損林○庭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並不法騷擾林○庭,而違反本案保護令之裁定內容。
二、乙○○與郭○欽為友人,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12年1月10日19
時38分許,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下稱MESSENGER),
傳送載有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語音檔(下稱本案語音檔),
並向林○庭恫以:Po(即張貼、發布)上fb(即臉書)就好
玩了,錄音檔有四個,不同人等語(下稱本案訊息),以上
開加害林○庭名譽之事,使林○庭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三、案經林○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
聞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郭○欽、乙○○(下稱被告2人)於本
院審判程序中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11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
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
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
日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與理由:
訊據被告2人固不否認有為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客觀事實,
然均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加重誹謗、恐嚇之犯行,被告郭
○欽辯稱:本案是告訴人有計畫地靠近伊並羅織罪名,在網
路上散布伊之個資及不實流言,伊做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行
為只是要自清,並沒有違反保護令及加重誹謗之主觀犯意等
語(見本院卷第85頁、被告陳報書狀卷一第5至8頁);被告
乙○○辯稱:伊不認識告訴人,沒有恐嚇告訴人之主觀犯意,
本案犯罪事實欄之語音檔案是被告郭○欽要伊傳的等語(見
本院卷第85頁)。經查:
㈠被告2人有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客觀犯行之情,為被告2人所
自認(見本院卷第8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庭警詢及
偵查中所述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
所陳報單、本院110年司暫家護字第1387號民事暫時保護令
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被告郭○欽社群軟
體Faceook貼文及貼文留言、告訴人林○庭與被告郭○欽之LIN
E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刑
案照片黏貼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及刑案紀錄表、本院111年家護字第533號民事通常保護
令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譯文表
(摘要)、被告郭○欽涉嫌妨害名譽案臉書貼文表、Faceook
名稱伊雯謝個人資料及涉案貼文等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
首堪認定。
㈡被告郭○欽部分:
觀諸被告郭○欽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內容,可見其指稱告訴
人「對方趁著高嘉瑜事件的熱度誣告我對她做了一樣的事,
故當天晚上被收押禁見隔天進了台北看守所……曾經疼惜的女
人,因為買房未登記她的名字,吵到分手,竟然用對待殺父
仇人般的方式來報復,很無言,只能說當初瞎了眼……」、「
林○庭搬進我家沒多久,就把我家搜了一遍,還偷走了USB,
一直到去年2021分手吵架時才說起是她拿走的,後來USB再
出現時已是證物,指證我偷拍……是什麼樣的女人會為了男友
買房子,執意要登記她名下硬是吵了一個半月?」、「前夫
劉X凱之後到現在,,,短短幾年,消房隊,按摩師(不是
我),姓龔的,還有兩個我不知名的,加上我,6~7個(現
在的不算在內)。這些山不能靠?妳放棄孩子的監護權,劉
先生獨力照顧兩個孩子,不能上正常的上下班的工作,妳卻
說看不起他,說他只能做熊貓,事實上這樣的父親最偉大,
為孩子犧牲。認真工作,照顧孩子們,這樣的山不是山嗎?
這樣的山不能靠???還是不能滿足妳的物慾跟私慾?……我
包容妳的過去,妳卻找兄弟對我動手,是我知道太多妳的事
嗎?!」、「想要繼續用"郭傑"的假帳繼續作亂是嗎?……就
像妳跟我住在一起,還去跟前男友連絡,藉口看孩子跑去給
前夫買飯……證據我都有這是妳的習慣,找到新的,對舊的還
要糾纏不休!」、「原來從去年的9月12日,妳就已經自己
在散佈自己的照片了(當然不只傳給一人),然後把罪過推
給我!……到庭是什麼樣的女人會到處散佈自己照片」、「今
天上什麼菜?※裸男在床上等(有照片)※裸男拿按摩棒在
床上等(照片)※半棵男在八爪椅上等(照片)(以上不同
人)……※還有害死三條人命跟兩個病危(神明在看,妳們的
人生一定有報應)」、「妳喜歡拍男人在床上等妳的樣子(
有好幾個),顯示妳這是被愛?還是性福?」、「還一直用
這種下三濫的手段來騷擾我!不斷的釣魚騷擾,鬧了五、六
個月。先是PO圖片跟噁心的對話給我,然後再刪除,造成我
的回答變成"恐嚇",然後提告!……三條命,,,還虧你頭像
放神明!」、「照片中的是洗按摩棒,我認識妳時,妳叫我
用那支洗臉,這沒什麼!隔幾天,妳用那支自嗨(畫面自己
想),還叫我用它"插妳"(唉,畫面還是自己想!)」、「
妳換了男人,就換了腦袋跟想法,政治人物的骯髒做法,,
,我無言!」、「拿著我幾年前我跟前妻前女友的照片去找
她的家人,妳真的是很"健"!……分手之後不甘心,超三個月
一次又一次的挑釁,就是要請我入甕,好讓我"恐嚇"妳!」
,可見被告郭○欽數次在公開發布、不特定人均足以見聞之
本案貼文內指稱告訴人誣告、陷害自己,或是以告訴人私生
活混亂、頻繁更換伴侶、物慾強烈、間接害死自己的客人等
,從社會一般觀點均屬負面之訊息,被告郭○欽用以指涉告
訴人,顯足以對其社會評價產生貶抑之效果,當為被告所知
,且其亦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伊發布附表一編號9之貼文事
要說告訴人私德部分亂七八糟等語(見本院卷第123頁);
況此言論涉及私德,無論是否為事實,亦不影響被告如本案
貼文所言均屬誹謗性言論,而該當於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可明。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
、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
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
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均屬之,而被
告郭○欽以本案貼文指涉告訴人,因足生貶抑告訴人社會評
價之效果,業如前述,上開言論自足以引起告訴人精神痛苦
,當屬精神上不法侵害,被告郭○欽既明知本案保護令禁止
其對告訴人為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卻仍以上開誹謗言論
指涉告訴人,其為使告訴人產生精神痛苦,而具違反保護令
之故意,實甚顯然。被告郭○欽雖辯稱如附表一之貼文均為
自清,然此僅為其貼文之動機,與其貼文之行為是否構成加
重誹謗、違反保護令等罪,要屬二事。
㈢被告乙○○部分:
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
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申言之
,「恐嚇」只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
即構成犯罪,危害通知方法並無限制,一切以直接言語、舉
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
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包括。如行為人之言語、
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是惡害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
怖心,即可認屬恐嚇。參諸告訴人與被告乙○○之FACEBOOK對
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案錄音檔譯文
,可見該錄音檔內,被告郭○欽指稱告訴人:「他還沒有離
婚就叫他男友載去你家,找他妹妹,這樣真的有亂欸」、「
難怪他買房子,人都說我用設計的,從頭到尾就是要錢」、
「他們都很虛華,他們姓林的一家也都這樣」、「他的母親
也是跟一個50幾歲的啊」、「又跟一個喔哈哈,他家都是要
一次跟2個在一起就對了啊,那個方○玲跟兩個喔?」、「真
的,這家真亂吼,可憐啊,用身體去換真可憐,亂七八糟,
這家人都不知道在幹麼」,可見該錄音檔之內容係指稱告訴
人及其母親私生活混亂、為了金錢而出賣身體等,而被告乙
○○並傳送:Po上fb就好玩了,錄音檔有四個,不同人等語,
以公開本案錄音檔之惡害告知告訴人,顯係以加害名譽之事
恐嚇告訴人,客觀上確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衡以被告乙○○
案發時年約48歲,為智識正常具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被
告自應知悉自己之行為已造成告訴人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
且其訊息中亦稱:Po上fb就好玩了等語,顯見其知悉本案語
音檔若經公開,將會對告訴人造成負面影響,並以此惡害告
知告訴人,有恐嚇之主觀犯意甚明。被告乙○○雖稱本案訊息
及語音檔係被告郭○欽要其傳送,但此僅為被告乙○○傳送本
案訊息及語音檔之動機與其是否與被告郭○欽為共犯關係(
卷內並無積極事證證明被告郭○欽為此部分事實之共犯,併
此指明),與本案訊息及語音檔是否構成恐嚇,要屬二事,
是被告乙○○所辯顯不可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至被告郭○欽聲請調查告訴人現在居住之房子在誰名下
、社群軟體FACEBOOK「張崎宣」、「郭傑」等帳號與告訴人
間之關聯,惟其係欲證明自己才是仙人跳之被害人,此顯與
本案之待證事實並無重要關係,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該證
據調查之聲請當無必要,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郭○欽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業於112年12月6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8日施行。然修正條文僅係新增第6
款至第8款之違反家暴被害人性影像之保護措施之違反保護
令態樣,與被告郭○欽本案犯行無涉,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
題,應逕予適用裁判時即現行法之規定,特此說明。
㈡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
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
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
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
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
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
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
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
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
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
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第4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
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
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
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
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
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
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
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是故若被告所
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
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臺灣高等法
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
被告郭○欽所為,已足引發告訴人心理痛苦之情緒,是核被
告郭○欽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及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乙○○
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檢察官起訴書
就上開郭○欽之犯行認應另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
罪,容有誤會。
㈢被告郭○欽於本案發文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固屬數行為,惟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侵害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通
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
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
犯之包括一罪。
㈣被告郭○欽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違反保護令罪。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郭○欽明知本案保護令之
內容,竟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作用,悖於
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
立法本旨,為本案之犯行,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殊
值非難;被告乙○○與告訴人並不相識,僅因友人即同案被告
郭○欽之糾紛,遇事不思理性溝通解決,竟貿然恐嚇他人,
所為危害社會秩序及公眾安全,均不足取。再考量被告2人
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損害,暨被告郭○
欽自陳:大學肄業,離婚,從事按摩師,要扶養父母,經濟
狀況小康;被告乙○○自陳:高中畢業,離婚,從事清潔、餐
飲人員,要扶養父母,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見本院卷第12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怡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貼文內容(原文節略) 1 111年3月21日 ……去年12月5日星期日的早上10點多,6名刑警按我家門鈴來我家搜索,說我對林○庭偷拍性愛影片照片,而且散佈她的照片,所以拘提我!對方趁著高嘉瑜事件的熱度誣告我對她做了一樣的事,故當天晚上被收押禁見隔天進了台北看守所!……"一定有人搞的、而且是有力的地方人士!"……曾經疼惜的女人,因為買房未登記她的名字,吵到分手,竟然用對待殺父仇人般的方式來報復,很無言,只能說當初瞎了眼…… 2 111年3月23日 ……林○庭搬進我家沒多久,就把我家搜了一遍,還偷走了USB,一直到去年2021分手吵架時才說起是她拿走的,後來USB再出現時已是證物,指證我偷拍……是什麼樣的女人會為了男友買房子,執意要登記她名下硬是吵了一個半月?常吵到深夜2、3點,隔天我還要工作……是什麼樣的女人,會在分手後,告訴對方,”我會讓你的原始點做不下去?!…… 3 111年4月11日 ……前夫劉X凱之後到現在,,,短短幾年,消房隊員,按摩師(不是我),姓龔的,還有兩個我不知名的,加上我,6~7個(現在的不算在內)。這些山不能靠?妳放棄孩子的監護權,劉先生獨力照顧兩個孩子,不能上正常的上下班的工作,妳卻說看不起他,說他只能做熊貓,事實上這樣的父親最偉大,為孩子犧牲。認真工作,照顧孩子們,這樣的山不是山嗎?這樣的山不能靠???還是不能滿足妳的物慾跟私慾?……我包容妳的過去,妳卻找兄弟對我動手,是我知道太多妳的事嗎?!…… 4 111年4月11日 ……想要繼續用"郭傑"的假帳繼續作亂是嗎!?……就像妳跟我住在一起,還去跟前男友連絡,藉口看孩子跑去給前夫買飯……證據我都有 這是妳的習慣,找到新的,對舊的還要糾纏不休!不管妳用什麼方法糾纏,,,這我沒興趣!…… 5 111年4月17日 ……原來從去年的9月12日,妳就已經自己在散佈自己的照片了(當然不只傳給一人),然後把罪過推給我!……到底是什麼樣的女人會到處散佈自己照片……妳9月12日提到保護令,事實上妳12月才申請保護令,而且在我被羈押之後,而且保護令通常幾天就下來了,真是鬼話連篇…… 6 111年4月21日 今天上什麼菜? ※裸男在床上等(有照片) ※裸男拿按摩棒在床上等(照片) ※半棵男在八爪椅上等(照片) (以上不同人)…… ※還有害死三條人命跟兩個病危(神明在看,妳們的人生一定有報應) 7 111年4月26日 妳喜歡拍男人在床上等妳的樣子(有好幾個),顯示妳這是被愛?還是性福?也只有妳自己知道!還有男人在八爪椅上等妳的照片,我都不好意思PO了,真是厲害啊!…… 8 111年5月9日 ……去年2021年分手,我把妳請出去,妳搬到鄭先生的房子,還一直用這種下三濫的手段來騷擾我! 不斷的釣魚騷擾,鬧了五、六個月。先是PO圖片跟噁心的對話給我,然後再刪除,造成我的回答變成"恐嚇",然後提告!……三條命,,,還虧你頭像放神明! 9 111年5月11日 ……照片中的是洗臉按摩棒,我認識妳時,妳叫我用那支洗臉,這沒什麼!隔幾天,妳用那支自嗨(畫面自己想),還叫我用它"插妳"(唉,畫面還是自己想!)兩個人的世界,這也沒什麼!一直到2020年的5月,看到了這張照片。 妳說,,,那只不過是洗臉…… 10 111年5月17日 妳換了男人,就換了腦袋跟想法,政治人物的骯髒做法,,,我無言!…… (電話的那頭是罹患乳癌的貴枝打來的)貴:郭師傅,最近可以去按推嗎?我:對不起,因為搬家,我把手摔斷了(其實是被妳叫人打斷的),現在沒辦法按推,要過一段時間。貴:是哦,因為我最近很不舒服……兩個月後,我收到簡訊,貴枝走了……她走後隔幾天,另一位大姐走了,土城賴大哥也走了……他們本來都有救的,至少不會帶痛苦的走!…… 11 111年5月20日 拿著我幾年前我跟前妻前女友的照片去找她的家人,妳真的是很"健"!……分手之後不甘心,超過三個月一次又一次的挑釁,就是要請我入甕,好讓我"恐嚇"妳!…… 附表二:
編號 對話人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1 郭○欽 00:07 你說他之前就跟(鄭智宏)在一起過啊,林○庭阿 2 黃福元 00:11 我聽人家說的,不知道真的假的。 3 郭○欽 0:17 他還沒有離婚就叫他男友載去你家,找他妹妹,這樣真的有亂欸。 4 黃福元 0:23 對阿就說他很虛華。 5 郭○欽 0:25 難怪他買房子,人都說我用設計的,從頭到尾就是要錢 6 郭○欽 0:44 好險沒被陷害。 7 郭○欽 0:46 原來他和鄭智宏有在一起過。 8 黃福元 0:59 我也是聽別人講的,好像是他那掛人說的。 9 郭○欽 1:06 他們都很虛華,他們姓林的一家也都這樣。 10 郭○欽 1:15 他老公顧小孩沒辦法去上班,說他沒出息沒路用,還講給她前夫聽,他老公要做熊貓,一個男人還要顧2小孩還要,他小孩也都放棄了沒在管。 11 郭○欽 2:37 他的母親也是跟一個50幾歲的啊。 12 黃福元 2:40 好像又跟另一個在一起了。 13 郭○欽 2:46 又跟一個喔哈哈,他家都是要一次跟2個在一起就對了啊,那個方文玲跟兩個喔? 14 黃福元 2:51 我聽人家說的。 15 郭○欽 2:56 真的,這家真亂吼,可憐啊,用身體去換真可憐,亂七八糟,這家人都不知道在幹麼。 16 黃福元 2:58 這家真的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