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塏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7927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簡字第262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並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塏斌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理 由
一、被告張塏斌本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恐嚇危害安全
罪部分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就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
分,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至被告被訴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部分,因告訴人A女已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故本院仍以通常程序另為不受
理之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丁偉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張槿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