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14號
原 告 周汝求
被 告 陳怡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059號、114年度審
金簡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