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2861號
PCDM,113,審易,2861,20250513,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861號
上 訴 人 蘇侯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2861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
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
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
上訴理由,或僅謂理由後補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
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
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合先敘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蘇侯哲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13年12月17日以113年度審易字第2861號判決判處罪刑
,且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被告住所由被告本人簽收,此有
本院送達證書及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雖於上訴
期間內之1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其於狀內僅記
載「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情,復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嗣經本院於114年1
月17日發函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該函於114年1月2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居所地之警察機關,仍
未補提上訴理由,嗣再經本院於113年3月14日以113年度審
易字第2861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該裁定於114年3月24日寄存送達被告住所地之警察
機關,及由被告居所地之同居人即被告伯母簽收,惟被告迄
今仍未有補正,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14年1月17日
新北院楓刑空113審易2861號函、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861
號刑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存卷
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
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有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