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欣宜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
楊捷絮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0樓
黃鈺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之0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
陳鳳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
林宇博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巷0號0樓
田振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000室
王翔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
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514號
被告葉欣宜、楊捷絮、黃鈺瑄、陳鳳玲、林宇博、田振中、
王翔(下稱被告葉欣宜等7人)等犯詐欺罪,前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期滿。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
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葉欣宜等7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
112年11月1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1514號為緩起訴處分,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檢察官依職權駁回再議之處分,於11
2年12月7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13年12月6日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5
14號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
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葉欣宜等7人於偵查中自承在卷,復有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從而,聲
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於法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房屋租賃契約 14份 被告葉欣宜所有 2 房屋租賃契約 1份 被告黃鈺瑄所有 3 房屋租賃契約 1份 被告王翔所有 4 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1份 被告林宇博所有 5 房屋租賃契約 1份 被告田振中所有 6 房屋租賃契約 5份 被告陳鳳玲所有 7 Iphone X手機 1支 被告葉欣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