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270號
PCDM,113,單禁沒,1270,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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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妍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
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龔妍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
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
在卷可稽;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646
公克),係屬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民國
110年5月24日航藥鑑字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61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9月12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9月19日以113年度
撤緩毒偵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
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10年5月24日航
藥鑑字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毒偵字第4746號卷第54頁)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
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
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
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
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
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於法應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毒品檢驗結果 毒品檢驗報告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結晶塊1袋,實稱毛重0.8060公克(含1袋),淨重0.64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645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10年5月24日航藥鑑字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746號卷第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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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