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158號
PCDM,113,單禁沒,1158,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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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進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4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5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進雄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
毒偵字第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
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
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
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
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無訛。又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
所示之鑑定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等附卷
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
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
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1862公克、驗餘淨重0.1835公克 )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2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273號卷第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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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