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46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
見後,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113年
9月10日10時40分許」更正為「113年9月10日11時20分許」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冠毓於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
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
以一施用行為,同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
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
察勒戒,詎仍漠視法令禁制,再次施用毒品,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
心健康為主,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對於
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
衡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原易字卷第231頁)等一切具體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案扣案毒品或物品均非被告所有,而係其男友周佳愷所有 或於搜索現場在場之人所有乙情,此據被告及證人周佳愷均 陳明在卷(毒偵字卷第42頁反面至第43頁、第45頁反面至第 46頁),自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而不於本案宣告沒
收或沒收銷燬,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粘郁翎提起公訴,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德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4661號 被 告 陳冠毓
選任辯護人 張韶庭律師(法扶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53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9月9日22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2樓居所內,以燒烤玻璃球吸 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9月10日10時40分許,為警持搜 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經警徵得陳冠毓同意採集尿 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冠毓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 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251)、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251 )等件附卷可稽,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 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 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粘郁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