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914號
PCDM,112,附民,914,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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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14號
原 告 江玫君
被 告 陳俊銘
陳逢億

江珮琪
張玉宣
田宏浚
陳建翰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0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俊銘陳逢億江珮琪張玉宣田宏浚陳建翰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09號案件,經原告江玫君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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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