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42號
原 告 崔新利 地址詳卷
被 告 龔志勇 地址詳卷
羅鴻基 地址詳卷
游金寶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1號之追加起訴被告羅伊辰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其中就被告羅伊辰共同詐欺原告崔新利部分
,雖經本院以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由而判決不受理在案,然
而,被告龔志勇、羅鴻基、游金寶就原告遭詐欺部分,為追
加起訴書所載提供帳戶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之人,乃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