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4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369號原 告 王恩國被 告 劉博承 呂夢霖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王傳勝、林明志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待被告王傳勝、林明志到案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元明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瑩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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