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48號
原 告 張明敏
訴訟代理人 林勁律師
被 告 王志聖
劉博承
陳志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2
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至原告對被告王傳勝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待被告王傳勝
到案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元明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瑩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