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429號
PCDM,112,附民,1429,2025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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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29號
原 告 陳佳伶
被 告 劉博承


蘇俊哲




郭宏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2
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至原告對被告王傳勝林明志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待被
王傳勝林明志到案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元明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瑩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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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