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903號
PCDM,112,金訴,1903,20250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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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千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50869號、第75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千越自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沈千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同日諭知被告應予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被告不
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9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北檢)檢察官借執行,被告已於114年5月8日入監
執行,有新北檢檢察官114年5月8日114年執助沛字第1690執
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案原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5
月8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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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