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周筱琪
被 告 蔡承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被告王昱勝、薛宏鎮前已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
張瀚元部分另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修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