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173號
PCDM,112,重附民,17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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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陳延方

原 告 黃柏閎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盧姿如律師
邱恩州律師
被 告 何莉羚

王翊臻



那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5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延方新臺幣919萬元及自
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柏閎新臺幣919萬元
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㈣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3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經查,被告何莉羚王翊臻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5
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告何莉羚王翊臻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院民事庭。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那晉豪所涉本件詐欺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那晉豪無罪,
然原告2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3頁),爰依前揭規定,將被告那晉
豪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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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