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16號
PCDM,112,重附民,16,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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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廖宗德 地址詳卷
被 告 李韋萱 地址詳卷(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9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韋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
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794號案件審理後
,原告對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
被告死亡,而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並未於
起訴狀中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揆諸
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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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