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7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銘
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律師
被 告 陳逢億
選任辯護人 劉彥呈律師
被 告 田宏浚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謝欣翰律師
被 告 江珮琪
選任辯護人 陳育騰律師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張玉宣
選任辯護人 蔡旻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建翰
選任辯護人 黃健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45505號、110年度偵字第45506號、111年度偵字第10096號
、111年度偵字第2722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偵字第32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宙○○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及電腦壹臺沒
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手機壹支沒收之。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壹佰壹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零玖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庚○○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
玖仟玖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天○○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沒收之。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
參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宙○○、C○○、庚○○、天○○、丁○○、A○○(下稱宙○○等人)明知
依據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亦不得經營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
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
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者,應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又知悉「寵物星球平台」係以
藉高投資報酬率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投資,但除上開新進投資
者所交付之金錢外,實際上該網路平台別無其他真正營業獲
利之資金來源,亦即後金養前金獲利方式(龐氏騙局,俗稱
老鼠會),如無後金加入將致平台倒閉;亦知悉多層次傳銷
,其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
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
市價者,不得為之,宙○○、C○○、丁○○竟基於非法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詐欺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庚○○、天○○、A○
○基於幫助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詐欺及非法多層次傳銷
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間某日至109年4月9日間,以後述
投資方案對不特定投資人招攬而吸收資金,「寵物星球」投
資方案略為:後手投資人支付寶石10元(與新台幣兌換比率
為1:1),成功行使領養平台釋出或前手釋出寵物貓之權利
時,需依前手投資人在「寵物星球平台」註冊之入金帳戶匯
款,最低投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元,最高為8萬1000
元。該方案「領養收益」即保證獲利每日8%至每18日40%不
等(換算年化報酬率為811%至2920%,由後手匯款予前手)
,「推廣收益」為所推薦會員下線第一代10%、第二代5%、
第三代5%(平台寶石),參加「寵物星球平台」方案之人,
除可就其投資款項獲得相當於年化報酬率811%至2920%而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領養收益」外,並可僅藉由介紹他人加入
領取高額之「推廣收益」,並於後手向其購入寵物貓時,使
上開「領養收益」得以變現。嗣該平台因會員後手投資情況
不佳,後金漸無法支付前金,導致「卡貓」即無法如期取回
本利,該平台乃另公告於109年1月14日至同年月28日實施保
收制度(即保證回收投資本金)。渠等分工如下:
㈠相關招攬群組:
⒈宙○○(line暱稱「波賽頓」)擔任LINE通訊軟體「海神波賽
頓第1、2、3群組」(成員約500人)之負責人,並指示庚○○
(line暱稱「peggy」)、天○○(line暱稱「潔思米」)擔
任小幫手,負責說明投資方案、推廣遊戲、回答會員問題、
協助出入金、保管發放寶石、活動企劃、張貼投資及活動訊
息事宜,天○○另以其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宙○○以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供投資人出入金使用,並招攬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
⒉陳逢憶(line暱稱「陳小貓」)擔任LINE通訊軟體「神運代
轉」群組之負責人,並負責說明投資方案、回答會員問題、
協助出入金事宜,並使用不知情之玄○○(為陳逢憶之子,涉
違反銀行法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國泰世華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投資人出入金使用,並招攬
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
⒊丁○○、A○○(line暱稱「kevin」)分別擔任LINE通訊軟體「
日日抓貓」群組之正副負責人,並負責說明投資方案、回答
會員問題、協助出入金事宜,A○○另提供其申設之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投資人出入金使用、丁○○另提
供其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投資人出
入金使用,並招攬附表四所示之投資人。
㈡召開說明會部分
⒈宙○○、C○○分別於108年11月間某日、109年1月14日,在台中
市○○區○○路0段000號之1「阿杜國際餐飲餐廳」(下稱臺中
場說明會)、高雄市不詳地點(下稱高雄場說明會)以舉辦
餐會之方式召開說明會解說推廣「寵物星球平台」投資,並
請於庚○○協助辦理活動贈送寶石(僅於臺中場說明會部分)
、宙○○並贈送手機、抽現金紅包等獎品鼓吹投資加碼入金「
寵物星球平台」。
⒉丁○○、A○○於108年12月22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雲林鵝肉城」(下稱新北場說明會)以舉辦餐會之方式召開
說明會解說推廣「寵物星球平台」投資,並以贈送遊戲機、
抽現金紅包等獎品鼓吹投資加碼入金「寵物星球平台」。
宙○○等人以上開分工方式招攬不特定對象註冊成為該網站之
會員,並保證獲利,致使附表二至四所示之投資人,於附表
所示時間,陸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
嗣該平台因後金無力支付前金,寵物星球平臺乃成立「寵物
星球國際線」「寵物星球慈善護盤公益基金」等欲吸收後金
使平台得以持續運作,宙○○、C○○亦仍於其等之LINE群組內
推廣國際線之投資,惟仍因後金不足而於109年4月9日無預
警倒閉,渠等始悉受騙。嗣經警持臺灣新方地方法院法官核
發之搜索票,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一
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告訴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供述證據: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
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
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
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
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
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
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
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
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
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又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
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
於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
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
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
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
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
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
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
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
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必有於偵查中
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
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經查,證人戌○○
、V○○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固經被告C○○之辯護人
爭執偵查中未經交互詰問而不具證據能力,然既無證據顯示
有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
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
且前開證人2人均經具結,復俱於審理時業經聲請傳喚到庭
而為交互詰問,已保障被告C○○之對質詰問權。是上開證人
於偵查中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㈡至被告宙○○、C○○、丁○○、庚○○、天○○、A○○(下稱被告6人)
之辯護人雖尚有爭執部分證人警詢、偵訊之證據能力,惟因
本院並未引用上揭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自無庸贅
述其有無證據能力之理由,附此敘明。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
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業經本
院說明如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與理由:
㈠訊據被告6人固不否認「寵物星球平台」係以高投資報酬率吸
引不特定人加入投資,但除上開新進投資者所交付之金錢外
,實際上該網路平台別無其他真正營業獲利之資金來源,亦
即後金養前金獲利方式,如無後金加入將致平台倒閉,而「
寵物星球」投資方案略為:後手投資人支付寶石10元(與新
台幣兌換比率為1:1),成功行使領養平台釋出或前手釋出
寵物貓之權利時,需依前手投資人在「寵物星球平台」註冊
之入金帳戶匯款,最低投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元,
最高為8萬1000元。該方案「領養收益」即每日8%至每18日4
0%不等(換算年化報酬率為811%至2920%,由後手匯款予前
手),「推廣收益」為所推薦會員下線第一代10%、第二代5
%、第三代5%(平台寶石),參加「寵物星球平台」方案之
人,除可就其投資款項獲得相當於年化報酬率811%至2920%
之「領養收益」外,並可僅藉由介紹他人加入領取高額之「
推廣收益」,並於後手向其購入寵物貓時,使上開「領養收
益」得以變現。嗣該平台因會員後手投資情況不佳,後金漸
無法支付前金,導致「卡貓」即無法如期取回本利,該平台
乃另公告於109年1月14日至同年月28日實施保收制度(即保
證回收投資本金),然仍因後金不足而於109年4月9日無預
警倒閉等情,惟均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加重詐
欺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行,並以下詞辯稱:
⒈被告宙○○辯稱:伊雖然有成立波賽頓群組,創立群組後伊會
捐贈寶石或做小遊戲,亦不爭執起訴書附表二匯入之金額,
且其確於108年11月在臺中舉辦餐會,但本案遊戲沒有保證
獲利,伊也沒有請被告庚○○或被告天○○幫忙在群組發文,他
們都是自動自發幫忙;伊有在群組內教大家下載、使用寵物
星球,但不會說明遊戲機制;108年11月舉辦之餐會有送禮
物跟摸彩,但沒有主持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87至388頁)
。
⒉被告宙○○之辯護人為其辯稱:本案之寵物星球遊戲模式與一
般之龐氏騙局不同,並非保證獲利,被告宙○○亦於群組之公
告中敘明此事,且被告宙○○既無違反銀行法或詐欺之主觀犯
意,亦無招攬獲吸金之行為,也沒有提供自己之中國信託帳
號給投資人出入金使用,而是自己用於買賣寵物;被告宙○○
有參加臺中場之玩家聚餐,但聚餐中只有已是玩家之人,並
未有推廣或招攬之行為,此業經證人L○○、壬○○、辰○○陳述
在卷,至起訴書所載高雄場之聚餐,被告宙○○並未參加,其
參加之高雄聚餐係舉辦於金鼎101餐廳;被告宙○○並非平台
方,而僅係普通玩家,僅係將其所知之官方消息轉貼於群組
中、與玩家意見交流,且平台推出之保收期間內,被告宙○○
仍持續購買寵物,而因此虧損84萬。至附表二所列之受害人
,均指出其等係因臉書或親友介紹而來,非是透過被告宙○○
,是被告宙○○確無招攬之行為。另外,寵物星球平台初次釋
出寵物時該等獲利均轉至證人宇○○及戊○○之帳戶,該2人亦
於另案承認係受證人申○○所聘僱,依指示隱匿犯罪所得,並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32382號起訴在案,
顯見被告宙○○實非本案寵物星球平台之實際經營者等語(見
本院卷一391至394、398至405頁、本院卷五第248至250頁、
本院卷六第409至417頁)。
⒊被告C○○辯稱:雖然伊是神運代轉負責人,且有使用證人玄○○
之帳戶作為寵物星球平台之入金帳戶,亦不爭執起訴書附表
三匯入之金額,然伊去的高雄場餐會是辦在苓雅區憲政路金
鼎101餐廳,神運代轉群組是109年1月後為了處理卡貓問題
成立的,討論本案投資方案的是神運抓貓群組等語(見本院
卷一250至251頁)。
⒋被告C○○之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C○○成立群組只是為了統計
最佳販賣時間點、回答玩家問題,並非為了招攬,也沒有協
助玩家出入金。被告C○○並非平台人員,無權釋出寵物,且
該遊戲並未約定玩家退出遊戲時會返還本金、約定給付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已與銀行法所
定要件不合;被告C○○於擔任神運代轉群組負責人期間,並
未有何說明投資方案、協助出入金事宜等行為,只是轉貼公
告或回答問題;本案臺中跟高雄場的活動並非被告C○○舉辦
,而是被告宙○○,被告C○○只是以玩家身分參加,且所參加
之高雄場活動是舉辦在金鼎101餐廳,又經證人L○○、壬○○、
辰○○到庭證述,被告係因「很多玩家沒有見過面,所以想說
哪一天有空一起吃飯見面」,方才提議被告宙○○舉辦餐會,
實無發展組織之意思;且被告C○○亦因本案之抓貓遊戲而虧
損124萬1,057元。至詐欺罪部分,該遊戲為玩家各自買賣,
並無詐欺之貫穿因果關係存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1、293
至297頁、本院卷五第250至252頁、本院卷六第5至34頁)。
⒌被告丁○○辯稱:雖然本案日日抓貓群組是伊所開設,亦不爭
執起訴書附表四匯入之金額,且伊有參與108年12月22日之
餐會,當時是證人申○○出錢請伊跟被告A○○去租場地、訂餐
點,當天參與的人不用額外付費,也有抽獎品,但伊設立群
組之目的只是找朋友一起,而伊在群組裡面看到有人問問題
才會回答(見本院卷二第8至9頁)
⒍被告丁○○之辯護人為其辯稱:寵物星球之獲利並非定期給予
或必然取得,且玩家均知悉此,本案亦非集中1人吸金,並
不符合銀行法所定非法吸收存款罪之範疇,且被告丁○○於起
訴書附表所列獲得之金額亦不到1萬餘元,殊難想像為吸金
之規模。被告丁○○亦非本案遊戲平台之幕後決策者,也於平
台公布保收期間內繼續抓貓;且縱認寵物星球有違法吸金之
情事,被告丁○○亦無主觀犯意,被告丁○○成立日日抓貓群組
只是為了促進玩家間之交流,另雖有召開於雲林鵝肉城之說
明會,但該聚會僅是玩家間之聚會,並無有招攬之行為,被
告丁○○於平台公布保收制度後仍持續購買寵物,以致後續有
損失金額之情事;被告丁○○並非寵物星球國際盤之負責人,
僅係創立國際線群組,供玩家間交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
至24頁、本院卷五第255至256頁)。
⒎被告庚○○辯稱:伊雖然有加入海神波賽頓群組,於108年11月
30日亦確實有一餐會,然成立海神波賽頓群組是因為有新人
不知道怎麼玩,就聊抓貓的方式與收益,伊發現版主沒回答
問題時就會幫忙回答,被告宙○○沒有希望伊幫忙張貼資訊,
伊跟被告宙○○會私下聯繫,是為了買寶石、問問題,但不是
招攬他人加入。伊傳EXCEL表格給陳俊明是因為要傳伊有幫
被告宙○○代匯的部分給被告宙○○看,伊不太會用電腦,不知
道其他分頁表格會一併傳送,而那張表格是聚餐時資深玩家
說要捐寶石給摸彩用,所以伊統計後傳給被告宙○○。108年1
1月30日之餐會上沒有主持人,沒有說明寵物星球之投資,
只是說好13時50分一起抓貓,是群組內大家希望辦,被告宙
○○才登記、找地點,當天餐費是自費,有贈送寶石、手機、
抽紅包、抽獎品,都是摸彩。伊沒有去109年1月14日之餐會
等語(見本院卷一259至260頁)。
⒏被告庚○○之辯護人為其辯稱:寵物星球之遊戲機制,僅係單
次該寵物由下一位玩家領養時方能領取,並非定期給予,無
類似利息之法定孳息性質,也非一定獲利,具有投資風險,
推廣收益之寶石亦非一定會獲取,獲利之玩家也非集中於1
人吸金,並非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處罰範疇;被告
庚○○並未有何招攬他人之行為,亦未從中獲益,甚至因寵物
星球而虧損200多萬,也在109年5月前均有持續參與抓貓活
動。被告庚○○僅是熱衷於遊戲,僅是希望有更多人遊玩之心
態,而基於自身經驗去回答玩家之疑問,並無幫助之主觀犯
意,其於108年11月30日之見面會僅係基於玩家身分參加,
並未協助辦理活動贈送寶石。至多層次傳銷部分,此遊戲雖
有上下線機制,然上線僅會因此取得寶石,寶石也僅是抓寵
物之入場券,本案並非以介紹他人加入為主要來源之多層次
傳銷模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3至201頁、本院卷五第252
至254頁)
⒐被告天○○辯稱:伊雖然有加入波頓頓投資群組,且有依照被
告宙○○之指示在群組內張貼活動、比賽等相關貼文,但伊沒
有招攬行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6至267頁)。
⒑被告天○○之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天○○擁有正職工作,且係
以自身電話號碼註冊遊戲帳號,非以人頭之方式,且均自掏
腰包購買寶石;被告天○○之同事係見其遊玩遊戲而主動詢問
被告天○○,被告天○○並未主動招攬下線,且未從該等下線處
獲利,又因本案亦受有損失,可見被告天○○僅是一普通玩家
,對遊戲違法之事並無認識,亦未有主觀上幫助之犯意。且
本案加入群組之成員均為已參與遊戲之玩家,與銀行法、多
層次傳銷的成立要件不同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1至283頁、
本院卷五第254至255頁)。
⒒被告A○○辯稱:伊曾受被告丁○○所託,購買辦活動需要的禮物
,且伊有加入寵物星球及日日抓貓群組並擔任小幫手,不爭
執起訴書附表二三四之被害人匯款到伊彰化銀行帳戶內之情
,而108年12月22日在雲林鵝肉城舉辦聚會,伊有參加,當
時有其他人說明寵物星球投資,贈送遊戲機,抽紅包等活動
,但伊也是投資人,伊不知道這是違法的,伊擔任群組的小
幫手並不會因此得到好處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1至143、17
0至171頁)
⒓被告A○○之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A○○雖有加入寵物星球及日
日抓貓群組,並陪同被告丁○○購買活動用之禮物,亦曾於群
組中提醒會員活動事項,但群組內所有玩家均會互相提醒、
聊天,故此皆非幫助之行為,被告A○○主觀上亦無幫助之犯
意,且被告A○○均係自行購買寶石及匯款以購買虛擬寵物,
於寵物星球平台關閉後亦損失150萬元,顯非本案之幫助犯
。至餐會部分,參與之人均為已加入之玩家,並非招攬不特
定之人,此亦與銀行法之規定有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3
至145頁、本院卷五第256頁)。
㈡經查,「寵物星球平台」係以高投資報酬率吸引不特定人加
入投資,但除上開新進投資者所交付之金錢外,實際上該網
路平台別無其他真正營業獲利之資金來源,亦即後金養前金
獲利方式,如無後金加入將致平台倒閉,而「寵物星球」投
資方案略為:後手投資人支付寶石10元(與新台幣兌換比率
為1:1),成功行使領養平台釋出或前手釋出寵物貓之權利
時,需依前手投資人在「寵物星球平台」註冊之入金帳戶匯
款,最低投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元,最高為8萬1000
元。該方案「領養收益」即每日8%至每18日40%不等(換算
年化報酬率為811%至2920%,由後手匯款予前手),「推廣
收益」為所推薦會員下線第一代10%、第二代5%、第三代5%
(平台寶石),參加「寵物星球平台」方案之人,除可就其
投資款項獲得相當於年化報酬率811%至2920%之「領養收益
」外,並可僅藉由介紹他人加入領取高額之「推廣收益」,
並於後手向其購入寵物貓時,使上開「領養收益」得以變現
。被告宙○○(LINE暱稱波賽頓)有成立LINE通訊軟體之波賽
頓群組,創立群組後其會捐贈寶石或做小遊戲,被告庚○○(
LINE暱稱Peggy)與被告天○○(LINE暱稱潔思米)均有參與
前開群組,且被告宙○○確於108年11月在臺中舉辦餐會,被
告庚○○亦有參加該餐會,被告C○○(LINE暱稱陳小貓)則成
立神運代轉群組,被告丁○○成立日日抓貓群組,被告A○○(L
INE暱稱Kevin)有加入前開群組,且被告丁○○、A○○均有參
與土城區雲林鵝肉城之餐會,附表二三四所示之人均因遊玩
寵物星球而將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嗣該平台因會員後
手投資情況不佳,後金漸無法支付前金,導致「卡貓」即無
法如期取回本利,該平台乃另公告於109年1月14日至同年月
28日實施保收制度(即保證回收投資本金),然仍因後金不
足而於109年4月9日無預警倒閉等情,為被告6人所不爭執,
且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除被告6人有所爭執證據能力,而
未經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之供述證據外)在卷足證,是此
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吸金附表更正之說明:
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之被害人午○○,起訴書雖將之參與之投
資群組列為海神波賽頓群組,然觀諸被害人午○○於偵查中證
稱:伊是加入日日抓貓群組,主持人是被告丁○○與Kevin等
語(見他7220卷二第174頁),此部分顯為誤載,爰更正為
日日抓貓群組。
⒉其餘數額部分均更正如附表二、三、四所示。
⒊另被告6人出金於被害人部分亦增列於附表五,併予敘明。
㈣本件投資案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息,並有保本約
定,該當銀行法規範「收受存款」或「準收受存款」範疇:
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
條參照)。所稱「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
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
行為(銀行法第5條之1參照)。此外,如以借款、收受投資
、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
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則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參
照)。依此,銀行法所規範者有「收受存款」及「以收受存
款論」之「準收受存款」:⑴所謂「收受存款」(銀行法第5
條之1),係指行為人向不特定多數人承諾到期返還與本金
相當或高於本金而吸收款項之行為,例如吸金者向不特定多
數人吸收資金之同時,除承諾給予一定利息等報酬外,更保
證到期必定返還投資本金者是。此時與其他應自負血本無歸
風險之常規投資相較,吸金者之「保本或兼保息」承諾,更
易使不特定社會大眾輕信、低估投資風險,而輕率投入資金
甚至蔚為風潮,進而對社會金融秩序穩定性造成潛在難測之
高度負面風險,固有規範之必要。⑵又所謂「以收受存款論
」之「準收受存款」(銀行法第29條之1),則指其行為態
樣與收受存款之典型事實固非完全相同,但仍以該構成要件
論擬。而「準收受存款」中所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
酬」之解釋,經查本條立法原意係鑒於未經政府特許之違法
吸金犯行所以能蔓延滋長,泰半係因吸金者以高額獲利為引
誘,一般人難以分辨其是否係違法吸金,僅因利潤甚高,故
願意棄銀行存款利率而加入吸金者之投資計畫,進而對社會
金融秩序穩定性造成潛在難測之高度負面風險,故應與未經
許可非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罪等同視之。以此立場,所謂「
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係指行為人所許諾之高額報
酬,與當時當地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之合法金融機
構利率相較,已達到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
之程度。換言之,原則上應以當時當地合法經營存款業務金
融機構之存款利率作為基礎,視是否顯有特殊超額為斷。
⒉觀諸前開本案寵物星球之投資方案所定之「領養收益」為每
日8%至每18日40%不等(換算年化報酬率為811%至2920%,由
後手匯款予前手),「推廣收益」為所推薦會員下線第一代
10%、第二代5%、第三代5%(平台寶石),該等領養收益之
利息已遠高於我國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數百倍以上,顯已達足
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核屬銀行法第
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無訛,且該平台亦確
有公告於109年1月14日至同年月28日實施保收(即保證回收
投資本金)之制度。
⒊參以本案證人即投資人之證詞:
⑴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剛開始投資是一個朋友介紹
,說這個投資進去之後過幾天就會返利多少%,不同的項目
有對應不同的%數,等到天數到就可以領取對應%數的本利金
,寵物星球的社群軟體FACEBOOK官方粉絲專業貼文有保證獲
利之字樣,除了賣出寵物貓的獲利方式外,還可以藉由拉人
進入該投資而獲利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55至165頁);於偵
查中證稱:寵物星球平台的臉書網頁就有提到「無風險又保
證獲利」、「最快當天可以拿回本金加獲利」,代表他們是
保本的,又保證獲利等語(見他7220卷二第193頁)。
⑵證人O○○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參加寵物星球之投資時,有參
加辦在阿杜餐廳之說明會,該說明會上有提及寵物星球APP
可以保證獲利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65至174頁)。
⑶證人陳毓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寵物星球之FACEBOOK粉絲專
業有提及保證獲利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77頁)。
⑷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剛開始參與寵物星球之投資時
,伊覺得可能有風險,但團隊的領導在講這件事時又讓伊看
到很多希望,因為伊本身有在玩虛擬貨幣,寵物星球又兼挖
礦的概念,所以讓伊覺得是抓貓獲得1個商品,然後這個商
品可挖礦,而且他們說可能會在12月成立1個交易所,之後
還會有購物中心,反正就是有很多的利多,讓伊把原本覺得
可能會有風險之疑慮打消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70至271頁)
。
⑸證人B○○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寵物星球之平台有說保證寵物一
定會有人買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8頁)。
⑹證人V○○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在寵物星球之臉書平台上看
到類似於保證獲利或保證回收之公告,應該是叫伊等不要擔
心,投錢下去反正不會賠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4頁)。
⑺證人丙○○、江玫君、李岳縣、李政忠、陳元慶、郭俊賢、歐
亭鈺、曹書銘、吳士杰、張鈺靆、陳淀溱、黃○○、H○○、劉
育達、P○○、巳○○、T○○、U○○、K○○、Q○○、W○、子○○、午○○
、Y○○、S○○、亥○○均於偵查中證稱:寵物星球之投資方案係
平台保證寵物每日依不同時段,保證獲得8至40%之增值,價
值高者保證12至18天或15至18天賣出,價值低者保證1至4天
賣出。支付寶石即可領養投資,如其他玩家欲購買即將「購
入成本+增值」匯入其所綁定帳號內等語(見他7220卷一第2
06、299、310、320、323頁、他7220卷二第49、109、121至
122、173至174、193頁、他7220卷三第284、300頁)。
⒋綜合上開投資人之證述內容,及寵物星球之社群軟體FACEBOO
K臉書貼文頁面確實載有「無風險又保證獲利」、「每天18
個機會」、「我們賣的都是稀有寵物,一定有增值性」、「
最快當天抓到的寵物貓隔天賣出,拿回本金+獲益,現金連
你的個人帳戶,沒抓到不會損失您半毛錢」等文字,在在可
見本案寵物星球之投資方案,係具保本保值之性質,有該臉
書貼文附卷足證(見他7220卷四第495、501頁),若以之對
外招攬投資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自屬銀行法之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行為。
㈤違反銀行法部分:
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
條定有明文。所稱「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5條之1係指向
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
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如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
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
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
他報酬者,則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亦定有明文
。違反上揭規定者,即屬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罪。是行為人知悉並有意以「約定到期還本或併
附加報酬」,或以「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為名義,
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即具有本罪
故意。
⒉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其中「多
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所稱「不特定之人」,
係指不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良以經營收受存款
,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金融
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
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
,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
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大眾。尤以當前社會所
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
或巧立各種名義,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
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危害社
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增定銀
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用杜爭議。其對象所以定為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存款,自係認一般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容易受收受存款之人誘惑而追逐高利,且初時被招募之
人又多向熟識之親友遊說加入投資,再以親友介紹親友之方
式,不斷擴張投資對象成公眾,終因該等地下投資公司並非
以營業實績賺取利潤、充實公司資本,投資人最後幾皆血本
無歸,親友間反目成仇,影響整體金融秩序甚鉅,與一般特
定少數人間之理財投資影響層面不同,故明定其犯罪對象為
「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重在遏阻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