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停止審判原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他調字,107年度,3號
PCDM,107,他調,3,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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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他調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5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停
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財福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
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04年1
1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於114年5月4日死亡,有被告
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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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