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74號
CHDV,114,除,74,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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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兼 下一人
代 理 人 周恆德(即汪采槿之繼承人)


周恆如(即汪采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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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