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黃千芮即黃佩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黃千芮即黃佩琪 華南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93年9月30日 12,305元 PC5283378 002 黃千芮即黃佩琪 華南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93年7月30日 25,640元 PC5283379 003 黃千芮即黃佩琪 華南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93年8月31日 4,000元 PC5283382 004 黃千芮即黃佩琪 華南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93年8月31日 13,502元 PC5283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