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27號
CHDV,114,補,427,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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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金健土木包工業(即邱祐祺)



被 告 陳榆仁
陳柏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975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如有本件工程之完工現況彩色照片,併請提供。
三、水電追加款之各工項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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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