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57號
CHDV,114,補,357,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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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張文鎮
被 告 張智崴
張語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惟荏
黃雪
被 告 張惟荏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80元,原告應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張賴春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死亡日期:民國111年12月7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黃雪張智崴張語珊(前揭三人地址均為:彰化縣○○
市○○路000巷00弄00號;張智崴張語珊之父母為張惟荏
黃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原告對被告張惟荏之債權多少?究何人是贈與人?聲明稱原
張惟荏對伊子女二人(被告)贈與140萬元,交付現金或
入銀行帳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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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