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52號
CHDV,114,補,352,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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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林清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關詩縈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是請原告: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
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
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
謄本影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
區證明書。
二、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如有房屋
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
碼、樓層數及構造別,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
影本上)。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現有無人使用?如有,
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
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三、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需含證物資料)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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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