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49號原 告 游東軒 江梓豪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善律師被 告 陳寬勳 陳妙巧 曾素𠎍 陳怡華 陳楷靜 陳彥儒 陳寬育 黃靖雯 黃志輝 黃志緯 黃漢清 黃玉琴 黃玉妹 黃玉姑 鄧合宗 鄧錦鑑 鄧棟梁 鄧洺洲 呂雅懷 呂坤山 曾科富 林文彬 林聖展 林莉玲 曾鵬文 曾斐卿 呂佳纓 賴憖 陳綉甘 陳綉幸 謝靜滿 賴以恆 賴以昕 賴踰凡 陳琇優 陳鶴祥 蘇平林 蘇聖富 蘇森貴 蘇琮文 張秋金 張炳榮 張秋蘭 邱富裕 邱春發 邱金寶 邱相穎 邱春水 陳永潤 陳秀嫩 陳秀妍 陳永寬 陳黎華 陳沛婕 陳學專 陳麗雲 李楊順 李志明 李志河 李振鈿 李心如 李俊鴻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王娥 被 告 李宗澤 李玉枝 李上文 李華英 李呂鳳 羅呂花 呂添旺 李呂滿 呂玉琴 林呂阿蔭 呂阿春 呂朝滿 呂阿滿 呂欣樺 曾韋程 曾志漢 曾英瑞 曾琬婷 曾桂華 劉啟東 劉玉雲 劉紫能 劉翠雲 劉金珠 劉啟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萬9808元【計 算式:〔989地號面積1018.46㎡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300 元/㎡ × 原告權利範圍(41/96+41/96)〕+〔992地號面積1262.5 ㎡ × 114年土地公告現值56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41/96+4 1/96)〕≒803萬9808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568元, 請原告如期繳納。二、提出彰化縣○村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 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 之圖示放大)。三、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如有房屋 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 碼、樓層數及構造別,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 影本上)。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現有無人使用?如有, 為何人所有?現做何使用?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 現況道路照片為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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