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47號
CHDV,114,補,347,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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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劉文達
被 告 林麗娟

柄騰


林昀柔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萬3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二、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註明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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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