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套繪管制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19號
CHDV,114,補,319,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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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曾賜
訴訟代理人 黃道平律師
被 告 陳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套繪管制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
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先位聲明
被告應偕同原告就彰化縣○○鄉00○0○00○0000○鄉○○○0000號使
用執照、78年5月6日(78)溪鄉建字第4035號使用執照,向彰
化縣政府辦理解除原告所有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
建築套繪管制。核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
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所得受客觀利益,尚
無從核定,依前揭規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萬元
定之。【備位聲明】確認彰化縣○○鄉00○0○00○0000○鄉○○○00
00號使用執照、78年5月6日(78)溪鄉建字第4035號使用執照
上所審核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均係偽造。該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土地價值152萬1375元(土地面積1014.25㎡ × 114年
度土地公告現值1500元/㎡
=152萬1375元)即定之。據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16
5萬元,高於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152萬1375元,依上開
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查報、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土地重測前手抄本登記謄本(重測前:彰化縣○○鄉○○
段00000地號)、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
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㈡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號(重測前:彰化縣○○鄉○○段000○
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
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建物複丈測量成果圖

㈢提出前揭建物及本三筆土地之現況彩色照片(照片上需清楚
標明各為何地號、何建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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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