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87號
CHDV,114,補,287,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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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洪茂榮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鄭金葉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按「因不動產役權涉訟,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
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以供
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定有明文
。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
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
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
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二、依上開說明,是請查報原告土地(即951地號),因通行被
告土地(即950地號),原告土地所可增價額為若干(需檢
附相關證據資料)?或具狀表示願意付費聲請簡易鑑定?
【註:惟依現實務作法,建議就此部分作簡易鑑定。】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四、就原告主張通行路線,請自系爭951→950地號土地之方向銜
接至現行道路(查報道路名稱),依序拍攝現況彩色照片(
並說明)。如通行路線上有地上物等,亦應一併查明為何人
所有或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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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