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2號
CHDV,114,補,242,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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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劉昱宏

劉晉甫
劉桂伶
劉怡秀
阮美珍



被 告 祭祀公業劉高

法定代理人 劉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6萬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9元,原告應
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員林市新林厝段642、643、712、713、714、715
、716、718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勿影印)及手抄
本舊謄本、民國110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其地籍圖影本。上開土地何人使
用(有無地上物)?
三、提出被繼承人「劉永晴(死亡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
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四、起訴狀末為被告公業選任特別代理人,其法律依據?(113年
上字第13號似原告(上訴人)劉昱宏於第一審敗訴),能以
尚在訴訟中為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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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