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0號
CHDV,114,補,200,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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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黃燁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
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
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
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
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
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四、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如有房屋
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
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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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