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4號
CHDV,114,補,134,2025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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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白宗堯

白淑芬

白梅

白秋微

白哲

白耕碩

余紅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聿琪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定暫
時狀態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原告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願供擔保多少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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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