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74號
CHDV,114,消債更,74,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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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債務張錫賢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附件:
⒈提出民國113年1月至114年5月之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 件即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法 提出上開資料,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⒉提出「家族系統表」並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 ),並提出受扶養人張雄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受 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原因;並陳明聲請人、受扶養義務張雄村 、范夜真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 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 為何
⒊提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1月1日迄今」完整清晰 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如未尋獲存摺正本,則應向 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
陳報最近六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 養費用支出」,及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詳 細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內容包括 受扶養親屬之支出,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⒌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
⒍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 由保險人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 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 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 「無」)。
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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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