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冠瑋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總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
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
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
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
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
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
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即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等債權人債
務總額新台幣(下同)1,660,069元,現任職於財團法人彰
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下稱喜樂保育院),每月薪資
約28,590元,領有補助5,437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8,
618元,顯不足以清償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
人願撙節支出,提出16,973元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
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與凱基銀行等就債務問
題進行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附於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號卷宗。則聲請人於聲請
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協商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28,590元,審酌其112年度薪資收入42
7,838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為查詢結果可參(卷35
頁),於113年1月至114年2月薪資總額為462,040元,有喜
樂保育院114年3月24日彰基喜育字第1140117號函可參(卷1
27-131頁),是其每月薪資應為34,107元【計算式:〔427,8
38元x10/12年)+462,040元〕÷24月=34,10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又聲請人每月領有補助5,437元,已經聲請人陳明
在卷(卷第141頁)。循此,聲請人每月收入應為39,544元
(計算式:34,107元+5,437元=39,544元)。聲請人主張其
每月支出18,618元,未據聲請人提供任何相關憑證為據,惟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度臺灣省
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乘以1.2倍即為18,618
元,聲請人主張,應屬可認。依此,聲請人每月收入餘額應
有20,926元(計算式:39,544-18,618=20,926元)。
㈢則依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債權,其債務總額為1,710,879元,
其中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表3-2所示債權,係關於車牌
號碼000-0000號貸款,由其親屬借用其名義購車、貸款,貸
款均由其親屬繳納等情,已據聲請人陳明在卷(卷第284頁
),附表3-2所示債務並非聲請人所需繳納債務。縱不剔除
上開債權數額,以聲請人每月收入尚有餘額20,926元,依聲
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僅需6.81年(計算式:1,710,879÷20
,926元÷12月≒6.81年)即可清償完畢,其償債年限非長。是
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約53歲,距通常退
休年齡尚有12年職業生涯可期,且有工作能力、相當財產,
依聲請人之收入、支出及財產狀況,暨其之年齡及仍可工作
而有所得收入之年數尚久,聲請人於能力範圍內,盡力工作
、撙節開支,應可清償債務,其並無不能履行清償債務之情
事存在,故聲請人陳稱無法負擔債務之清償,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衡酌所積欠之
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自應駁回
其更生之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576元 第61-85頁 46,939元 6,113元 297,324元 45,356元 2 勞動部勞工局 100,000元 第105-111頁 3-1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8,218元 第117-123、139頁 3-2 729,006元 4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12,250元 20,097元 第253頁 合計 1,639,313元 71,5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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