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30號
CHDV,114,司養聲,30,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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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收養A04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A01

A02

A03

關 係 人 邱永清
黃雅雪
曾銘毅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A04(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民國114年4月1日收養A01(民
00年0月00日生)、A02(民國00年0月00日生)、A03(民國00
年0月0日生)為養子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收養A04收養收養A01A02A03
子女,雙方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1日立有書面收養契約
,且經被收養人之生父及配偶同意,為此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
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
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子女收養時,應得其父母
同意;但父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
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父母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不
在此限。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
效、得撤銷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
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
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
目的。民法第1073條第1項、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079條
、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戶口名簿、收養契約書
收養同意書、刑事紀錄證明、健康檢查報告書、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彰化縣政府109年
11月3日府綠商字第1090822410號函、商業登記抄本、112年
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等件為證,復經收
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及配偶到場陳述收養、被收
養及同意本件收養意願明確,並均了解收養成立後所生相關
法律效果(詳本院114年5月2日、同年月5日訊問筆錄)。另
收養人生母劉素鬢已死亡,亦有個人除戶資料可參,是本
收養毋庸得被收養人生母之同意。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
生父結婚,負責家務、照顧被收養人長大,彼此住在一起
經30年了。被收養人生父甲○○亦到庭陳述:「收養人在嫁給
我之前,就將被收養人視為己出,扶養他們長大,我非常
謝他對家庭的付出」。復被收養A01配偶丙○○,以及A03
配偶乙○○均到庭明確表示同意本件收養(見上開訊問筆錄
)。本院參酌收養人、被收養人及關係人等之陳述收養
與被收養人間已多年相處生活,扶持依靠等往來互動積累,
而存有深厚之親情連結,彼此產生宛若事實上之母子關係
今欲透過收養之法律體制即成年收養方式,使事實上已存
親子關係權利主體間,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連結效力
,聲請認可收養之動機與目的符合道德、法律上之正當性,
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免除法定扶養義務,或對被收養人本生父
母親不利之情事,亦未發現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
之目的,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規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
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是以
,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以認可,收養
關係溯及於114年4月1日訂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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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