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01號
CHDV,114,司聲,101,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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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陳麗芳

陳欣議
相 對 人 陳平順
陳武男
陳武霖
陳欣禧
陳啟宗
陳森
莊國得
陳文雄
陳文
陳文智
陳有博
莊國良
陳啓盛
陳啓德
陳啟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
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
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
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
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
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
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 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713 號裁定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
,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聲請人等二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30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
查無誤。經查:
 ㈠聲請人陳麗芳原提起訴訟請求分割之標的為彰化縣○○鎮○○段0
00地號等5筆土地,嗣變更訴之聲明,將324地號、325地號
土地請求分割之聲明予以撤回(參一審卷,頁335)。依上
意旨,此部分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693元,應歸
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至於聲請人陳麗芳所提出112年12月7日
之謄本費120元及112年5月3日使用分區證明書100元收據,
因皆屬訴訟繫屬前之費用支出,依法不得列入本件訴訟必要
費用。
 ㈡聲請人陳欣議所提出113年6月18日由張素純開具之付款證明9
,000元部分,因上開收據載明為分割方案諮詢費及代書費,
非屬訴訟進行中之必要支出,依法不得列計,於此附帶說明
。  
 ㈢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 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 裁判費 41,392 陳麗芳 扣除撤回324地號、325地號裁判費 地政規費(勘查費、複丈費) 361,700 (5,200+333,800+22,700) 同上 繪圖費 20,000 同上 繪圖費 39,000 陳欣議 地政規費(勘查費) 21,700 同上 合計:483,792元。 陳麗芳預納:423,092元。 陳欣議預納:60,700元。 ※324地號、325地號土地起訴時之標的價額合計為68,346元,扣除上開兩筆地號後,聲請人陳麗芳可列計之裁判費為41,392元。 附表:(新臺幣/元)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聲請人陳麗芳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聲請人陳欣議之訴訟費用額 陳平順 9.1% 44,025 39,459 4,566 陳武男 13% 62,893 56,369 6,524 陳武霖 13% 62,893 56,369 6,524 陳欣禧 1.1% 5,322 4,770 000 陳啟宗 5.7% 27,576 24,716 2,860 陳森模 12.8% 61,925 55,502 6,423 莊國得 12.9% 62,409 55,936 6,473 陳欣議 4% 19,352 ---- ---- 陳文雄 1.3% 6,289 5,637 000 陳文溪 1.3% 6,289 5,637 000 陳文智 1.3% 6,289 5,637 000 陳有博 1.5% 7,257 6,504 000 莊國良 7.6% 36,768 32,954 3,814 陳啓盛 0.6% 2,903 2,602 000 陳啓德 0.6% 2,903 2,602 000 陳啟滿 0.6% 2,903 2,602 000 陳麗芳 13.6% 65,796 ---- ---- 總計 1 483,792 357,296 41,348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 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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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