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864號
CHDV,114,司票,864,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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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張秀宜
上列聲請人張秀宜因與相對人LE THI MAI DUYEN (中譯:黎氏梅
緣)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秀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原本。
二、具狀表明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
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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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