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859號
CHDV,114,司票,859,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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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沈昆益

上列聲請人沈昆益因與相對人黃飛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沈
昆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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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