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11號
相 對 人 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旻憲
上列聲請人吳家全因與相對人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家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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