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72號聲 請 人 劉霍爾 上列聲請人劉霍爾因與相對人洪嘉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霍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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