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755號
CHDV,114,司票,755,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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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蔡勝州

上列聲請人蔡勝州因與相對人裴金良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蔡勝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金額與票面金額不一致,是否有誤,倘
為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確認本件是否對相對人陳氏錦欣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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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