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 請 人 楊建邦 代 理 人 陳振魏 上列聲請人楊建邦因與相對人徐采慈即徐育鈴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建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二、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僅限於所有權人徐采慈 即徐育鈴之權利範圍部分)及同段876-1地號(所有權人全部)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三、請載明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不動產附表(如不動產並無臺 端之抵押權登記請勿列載);本件拍賣抵押物程序並非強制 執行程序,臺端僅得就能行使抵押權之不動產於本件程序聲 請。如欲聲請強制執行程序,須檢附相關資料另向本院民事 執行處具狀聲請,附此敘明。 四、請依第二項查得資料及第三項所載附表,提出以抵押物現所 有權人(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似非徐采慈 即徐育鈴)為相對人之更正後聲請狀及繕本2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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