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83號
CHDV,114,司拍,83,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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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銘忠
上列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詹嬿臻等二人間拍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
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補正本件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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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