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登科等
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96建號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均僅限於所有權人謝登科與謝登洲之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