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78號
CHDV,114,司拍,78,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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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登科
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96建號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均僅限於所有權人謝登科謝登洲之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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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