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信東
代 理 人 陳琳琳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因與相對人黃政霖等二人間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所有權人為黃政霖、楊智珺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