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江明財
相 對 人 陳隆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
務清償日期為114年1月1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
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6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0 彰化縣 溪湖鎮 西溪 0000-0000 1226.0 4分之1 000 彰化縣 溪湖鎮 西溪 0000-0000 3181.0 4分之1 000 彰化縣 溪湖鎮 頂庄 0000-0000 1533.0 4分之1 000 彰化縣 溪湖鎮 頂庄 0000-0000 2958.0 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