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191號
CHDV,114,司促,5191,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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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9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石孟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4,2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91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消費性金融商品種類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17,854元 114年4月28日 14.99% 信用卡 002 642,339元 114年4月28日 1.68% 卡友信用借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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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